因應預算法第62條之1有關「政策宣導」之規定,請大家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因應預算法第62條之1有關「政策宣導」之規定及審計單位針對政策宣導多次調查,請大家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各單位因招生或辦理活動等業務,需刊登平面、電子媒體「廣告」或採購印有宣導文字之「宣導品」 (如:原子筆、筆記本、資料夾…等),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
(1)標示「廣告」字樣(2)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3)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二、請各單位承辦同仁於核銷上述經費時,請一併檢附樣張或照片(廣告及機關名稱字樣需明顯),俾供審核。
三、重申「政策機關宣導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
(1) 平面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首長自我宣傳及相關業配新聞等項目。
(2) 電子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新聞出機、跑馬訊息、新聞節目配合等項目。
(3) 政策宣導採購:不得要求業配新聞報導。
(4) 不得以其他含有政治目的的置入性行銷。
感謝各位同仁的協助及配合!
敬祝
健康快樂
會計室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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