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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差天數的計算方式

Q:請問出差天數經首長核定為1.5天,其膳雜費應以1.5天或2天計算?

主計長信箱:(主計月刊NO.593/2005.5)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1.5天之公差,其中0.5日之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2分之1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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