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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單位依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務必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請於每月底填報「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送交本室

一、依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第4項、教育部會計處10135101全部3號通報及本室10138日奉 准之簽案辦理。
二、立法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決議第4項略以:「各機關含附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財團法人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彙整送立法院。另請審計部自100年度起,專案查核各機關單位辦理政策宣導、廣告等相關預算執行情形,併同於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附件1)
三、本案前已重申各單位務必確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政策宣導之廣告。依立法院審議決議事項,爰請各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確實辦理,並於每月底填報「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附件2)送交本室彙整。

會計室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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