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單位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重申各單位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無論係以何種型態辦理,均應確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因預算法規定明確,又監察院日前針對清華大學等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未明確標示機關名稱及「廣告」二字,涉有違反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陸續約詢相關機關,並請審計部對於違反規定者所支經費需作必要處理(如附件),爰請各單位爾後辦理政策宣導,務必確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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