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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請各單位參辦。
行政院主計總處函.pdf
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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