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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再次重申「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

教育部115年5月12日臺教會(一)字第1154400389號函,再次重申「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 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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